役男除役年齡
中華民國役男 兵役法 民國100年12月28日修正
第3條: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
至屆滿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為役齡男子.
但軍官,士官,志願士兵除役年齡,不在此限.
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
至屆滿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
稱為接近役齡男子.
第3條: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,
至屆滿36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,稱為役齡男子.
但軍官,士官,志願士兵除役年齡,不在此限.
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
至屆滿18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
稱為接近役齡男子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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